中国电子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中电教[2014] 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国电子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依据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所属分会的管理与服务,充分发挥分会工作优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及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学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三条学会不再下设代表机构,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得再行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条学会成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学会分支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学会分支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其学会章程、学会分会活动管理办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学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登记管理。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会分支机构,由发起人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第八条 成立学会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与学会业务范围相贴切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挂靠单位和办公场地;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五)有不少于2万元以下的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遵守学会章程。(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
第九条学会秘书处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并于60日内做出“批准筹备”和“不批准筹备”的批复。
第十条申请筹备成立学会分支机构,发起人应当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挂靠单位的意见书;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筹备成立的学会分支机构,应当自学会秘书处批准筹备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并向学会秘书处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应在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分支机构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的分支机构准予登记,发给《中国电子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负责人
(四)活动地域
(五)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凭《中国电子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并将印章式样报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换届登记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两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总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单位及会员个人推荐、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全体理事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理事会换届前,由分会常务理事会议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换届工作方案和下一届理事会理事的建议名单,并征求理事会理事的意见。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应按时换届,最多推迟3个月。分支机构理事会换届前,应提前3个月向学会秘书处报送理事会换届工作方案报告。内容包括:
1.换届时间、换届形式、选举办法。
2.下一届理事建议名单及理事会构成的基本情况(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本单位的职务和分工负责情况)。
3.分会选择拟挂靠单位的建议方案及拟挂靠单位对分会工作支持的具体内容。
4.分会财务内部审计报告。
5. 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换届后,10日内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各项变更登记备案报告。
第十九条 学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各项变更登记备案报告进行初审后,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并于30日内对符合换届要求的分支机构做出准与换届登记的批复,进行换届登记、发给换届后的《中国电子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证书》。
第二十条 换届登记期间不得开展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会分支机构理事会换届后,确因工作需要须对理事或常务理事进行调整或增补时,应书面报告学会秘书处,经学会秘书处审议同意后,报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聘任。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学会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在挂靠单位的指导下,组成清理组织,开始清理工作。清理期间不得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在清理结束后,向学会秘书处提交注销申请。秘书处审查后,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进行注销登记并向秘书处交回登记证书、印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此条例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